来源:东北新闻网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可享社保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经营实体可享一次性补贴……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针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市就业管理中心日前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易于落实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明确了享受政策的申领条件和具体办理程序。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
补贴对象及标准:2012年10月16日以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含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3年内按其为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审核认定程序:由大连市户籍人员创办的向户籍所在地、由非大连市户籍人员创办的向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验创业经营实体,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区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汇总后报本地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数据复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定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创业经营实体拨付补贴资金。
企业吸纳失地失海人员就业
补贴对象及标准:2012年10月16日以后招用失地失海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3年内按其为失地失海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审核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所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录入数据库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材料、数据库进行复审,与社保缴费数据库进行比对后,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定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
补贴对象及标准:2012年10月16日以后,对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成功,退出孵化基地后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经营实体,市政府按每户创业经营实体1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补贴。
审核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人社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市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后转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创业经营实体带动就业
补贴对象及标准:2012年10月16日以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初次创业人员创办、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含20人)以下,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每招用1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审核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经营实体,由大连市户籍人员创办的向户籍所在地,由非大连市户籍人员创办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验创业经营实体,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名单汇总后报本地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定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创业经营实体拨付补贴资金。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对象及标准:2012年10月16日后,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城镇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3年内按其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审核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录入数据库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材料、数据库进行复审,与社保缴费数据库比对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数据库报本地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定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经营实体
补贴对象及标准:2012年10月16日以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初次创办的、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带动20人(含20人)以下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实体,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资金补贴。
审核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创业经营实体向创办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保障所对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验创业经营实体,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区市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创业经营实体名单汇总后报本地区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核定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经营实体拨付补贴资金。
6项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此次新出台的这6项操作办法所涉及的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含有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以及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涉及的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就业可选择适用优惠的补贴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这些操作办法出台后,原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实施操作办法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办法为准。各项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为稳定就业岗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后方可享受扶持政策,因此企业的有关申请和认定工作于2013年10月16日起开始实施。
如想获取各项操作办法的具体内容,可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热线12333咨询,也可登录大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扫描二维码关注“大连就业”微信公众账号或下载安卓版“大连就业”手机应用客户端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