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其中,自2021年6月30日起对全省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进行调整,登记失业人员中10类人员可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10.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另外
还有5类人员
可以参照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相关政策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无单位缴费1年以上)的:
1.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3.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4.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5.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就业困难人员
可享这些服务和补贴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上述人员,可到户籍或常住地所在街道登记失业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还可享受以下援助政策: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对上述人员中的残疾人,按照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认定后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单位吸纳社保补贴、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
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包含机关事业单位)。
补贴标准和期限
1.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