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研发项目资助资金(以下简称“人才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资助方式
1、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
(1)尖端和领军人才项目。尖端人才项目资助额度每年每项250万元,连续支持2年;领军人才项目资助额度每年每项200万元,连续支持2年。
(2)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资助额度每年每项50万元,连续支持2年。
(3)青年科技之星项目。资助额度每项10万元,一次性拨付,项目实施周期2年。
2、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
(1)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新型企业家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分别最高给予5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2)项目立项后拨付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30%。项目验收通过后,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新增投资额的项目,按计划资金资助额度拨付剩余资金;未达到项目申报新增投资额但达到或超过申报新增投资额70%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占申报新增投资额的比例,确定剩余资金拨付额度;未达到申报新增投资额70%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中期检查和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3、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1)企业创新团队和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创新团队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70%的比例最高给予300万元研发项目资助。
(2)创新团队项目立项后拨付财政资金资助总额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实际新增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申报新增投资额的项目,按计划资金资助额度拨付剩余资金;未达到项目申报新增投资额但达到或超过申报新增投资额50%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占申报新增投资额的比例,确定剩余资金拨付额度;未达到申报新增投资额50%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中期检查和验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支出范围
人才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加工及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境)、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不含项目单位在职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允许按规定在劳务费中列支“五险一金”。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支出比例不超过支持资金总额的5%。
第四条 资金申请、拨付与管理
1、市科技局组织人才项目的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和公示,并将拟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入选名单和项目支持计划,市科技局根据批复意见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支持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资金拨付。
2、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的人才项目,除其他支出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查程序;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3、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费用进行单独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五条 中期检查与项目验收
1、中期检查
(1)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中尖端和领军人才、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项目,科技人才创业、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原则上自项目合同签订后第一个年度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半年内组织中期检查。青年科技之星项目不组织中期检查。
(2)中期检查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实际完成投资额(自筹资金投入需与补助资金匹配)等做出阶段性评价。
(3)中期检查结果合格的,按计划资金资助额度拨付后续资金;中期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暂缓拨付后续资金。对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如再次检查不合格或不按期申请的,视为未通过中期检查。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予以终止,经审计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2、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需在项目合同到期后半年内组织实施,如项目提前完成可申请提前验收。半年内不能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合同到期前30天,按原申报渠道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2)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
(3)项目验收通过后,按计划资金资助额度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不按期提出申请的,视为未通过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资金,经审计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负责人三年内、项目承担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市相关科技专项。
(4)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的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高校院所创新团队项目,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2年内的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对满2年未使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六条 项目终止与变更
1、项目终止
项目因故无法继续进行的,实施合同终止。发现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立即启动终止程序:
(1)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2)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或拒不配合项目验收工作的;
(3)无正当理由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以后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4)项目承担单位已迁出本市,或已停止经营活动,或已注销的;
(5)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6)存在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原因。
合同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市科技局强制实施,拟终止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审议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批复终止申请或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对拟终止的项目,需要专家作出专业判断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终止的项目停止后续拨款,并按规定将经审计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2、项目变更
以下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申报渠道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后实施。
(1)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对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调整的,可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
(2)项目负责人变更。负责人因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经承担单位申请且调整后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可调整负责人。
(3)项目内容、关键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变更,但不影响合同主体内容。
第七条 监督管理
1、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市人才项目资金,市科技局将其列入科研失信惩戒范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给予联合惩戒。
(1)在市人才项目资金的申请、实施或者验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2)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市科技研发资金的;
(3)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确认有过错的;
(4)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节严重的;
(5)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
2、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申报单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
3、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等文件执行。
4、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预算编制,科技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科技人才创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科审发〔2017〕110号)同时废止。
——转自大连市科学技术局